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顧乃翠即 原 告代 理 人 劉禹劭律師相 對 人 顧寶宇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顧乃俊
丁淑軍代 理 人 徐揆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09號),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事實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人顧萍病危昏迷之際,擅持顧萍印章辦理印鑑證明,復於顧萍死後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在相對人名下,嚴重侵害聲請人權利,就此聲請人已提起訴訟,且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請准發起訴證明書,以據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及第9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其父親顧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死亡,聲請人及顧乃俊均為顧萍之繼承人。聲請人於父親過世後,方知原登記於父親顧萍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至被告名下,經聲請人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調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關登記資料,方知悉有107年4月27日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書之存在,然顧萍於107年4月17日急診送入台北榮民總醫院,意識狀態為「異常、輕度昏迷」,且當時顧萍已高齡91歲,經醫院診斷為急性骨髓白血病,可見當時顧萍已陷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無意識狀態,要無可能於107年4月2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故請求確認顧萍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卷宗屬實。可知本件兩造間訟爭之訴訟標的,其中民法第767條部分涉及聲請人主張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之請求權,經核其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屬有據。又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固已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影本為據,惟該釋明尚未完足,為昭審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命其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標準。是以,本件衡酌相對人因許可發給起訴證明,供聲請人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不能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係在本案審理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參諸民法第203 條規定,核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該損失為適當;另考量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5,360元(計算式:50.12×12萬8,000),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據此估算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無法即時獲得滿足之利息損失為138萬9,995元【計算式:641萬5,360×(4+4/12)×5%,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38萬9,995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附表:
┌─────────────────────────────────────┐│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01│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第三崁│0000-0000 │建│ 84.00 │ 4分之1 │├─┴───┴────┴───┴───┴─────┴─┴─────┴────┤│建物: │├─┬───┬─────────┬────┬────────────┬───┤│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 ││ │建 號├─────────┤材料及房├───────┬────┤ ││ │ │ 建 物 門 牌 │屋層數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範 圍││號│ │ │ │ │用 途│ │├─┼───┼─────────┼────┼───────┼────┼───┤│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加強磚造│一層: │ │ 全部 ││ │ │段第三崁小段0208-0│,四層 │50.12平方公尺 │ │ ││01│ 1051 │027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新北市○○區○○街│ │ │ │ ││ │ │126巷7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