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鄭添元
許毓庭蔡明勳相 對 人 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宗上列聲請人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22 號),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遞狀。現為將訴訟系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故聲請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
822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緣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分別向相對人買受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並為此簽訂系爭「福德南路新建工程房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聲請人各已依約給付買賣價金總價款約3 成與相對人收受,然相對人不實指稱聲請人等有延宕銀行貸款,逕行沒收房地價款15%計算之金額,並解除契約云云,且相對人已將系爭房地委由仲介另行託售,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繼續履行兩造間系爭契約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22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足見聲請人係以兩造間買賣契約作為訴訟標的,核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5 項所定須基於物權關係訴訟標的之要件不同,是其請求給付之標的物雖為權利得喪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本件仍無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土地部分: │├─┬───┬────┬───┬──┬───┬───┬──────┬───────┤│編│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1 │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222 │ │154.32 │ ││ │ │ │ │ │ │ │ │ │└─┴───┴────┴───┴──┴───┴───┴──────┴───────┘┌───────────────────────────────────────────┐│建物部分: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 │ │-------------- │主要建築├───────┬───────┤圍 ││號│ │建 物 門 牌 │材料及房│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屋層數 │ │築材料及用途 │ ││ │ │ │ │ │ │ │├─┼───────┼────────┼────┼───────┼───────┼───┤│1 │新北市三重區福│新北市三重區福德│鋼筋混凝│層次面積合計:│陽台:9.22 │1/1 ││ │德南段3516建號│南段222 地號 │土造7 層│57.37 │雨遮:1.13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 │ │ │ ││ │ │南路28號6樓 │ │ │ │ │├─┼───────┼────────┼────┼───────┼───────┼───┤│2 │新北市三重區福│新北市三重區福德│鋼筋混凝│層次面積合計:│陽台:3.00 │1/1 ││ │德南段3517建號│南段222 地號 │土造7 層│32.38 │雨遮:4.91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 │ │ │ ││ │ │南路28號6樓之1 │ │ │ │ │├─┼───────┼────────┼────┼───────┼───────┼───┤│3 │新北市三重區福│新北市三重區福德│鋼筋混凝│層次面積合計:│陽台:3.00 │1/1 ││ │德南段3515建號│南段222 地號 │土造7 層│32.38 │雨遮:4.91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 │ │ │ ││ │ │南路28號5樓之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