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來興
陳宏傑(即陳進發之承受訴訟人)陳宏仁(即陳進發之承受訴訟人)吳秀格(即陳進發之承受訴訟人)陳欣茹(即陳進發之承受訴訟人)陳進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明輝
黃清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400 元(計算式:〔115,640-24,000〕×10=9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