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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 訴 人 李欽昌(即李萬焜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鄭楊玉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款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