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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 訴 人 李欽昌(即李萬焜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鄭楊玉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款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