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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余世河被上 訴 人 帝晶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崑欽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3號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萬5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