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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 告 邱啟峰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根本等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日期: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