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莉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欽聖以上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71 號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655 元【計算式:(MP5 停車位面積13.26 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SS5 停車位面積12.9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474,6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