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複 代 理人 潘韻帆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萬8974元(計算式:反訴原告主張確認使用權存在之標的物範圍約26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10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萬6499元=406萬8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萬12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