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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 告 顏宇君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被 告 陳沁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0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