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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原 告 胡耀民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被 告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富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富民為被告陸光新城A 社區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王章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陸光新城A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章鳳,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鄭富民,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 年11月29日新北工寓字第1072262011號函檢送被告之申請報備資料、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卷可稽,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鄭富民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