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 代 理人 陳俊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事證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 月5 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