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告 張俞平
張世霖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交付拍賣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俞平應將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72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受領分配款中之新臺幣18
3 萬5,051 元交付予被告張世霖,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情。惟觀諸被告之住所地均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並非係對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為之分配表而為異議之主張,則依卷存資料,本件既為原告依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自應有以原就被原則之適用,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