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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74號上 訴 人 呂重信

黃仲梅被 上訴 人 呂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