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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年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凱峰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廖照雄

謝建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計算式:

1600(股)×1000(元╱股)=0000000 (元)】(見本院卷第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