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王麗君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張文輝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690 元(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