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唐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斯汕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 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被 告 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p.a.法定代理人 Luca Nugo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訴訟代理人 葉則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其得代位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p.a.公司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義大利國相關法律規定,及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p.a.公司得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款之新加坡國相關法律規定,並提出上開法律關係之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