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 訴 人 施桂媚被 上訴人 吳榮森
楊明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6,000 元(計算式:1,579,200 +676,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0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