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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士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坤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計算式:①廠牌INFINITI Q5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750,000 元與第一審判決認準違約金過高酌減折付賠償100,000 元之差額650,000元+ 前揭車輛折舊200,000 元= 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