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上 訴 人 曾雅慧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