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慶芳即張玟竣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傅清男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9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