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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 告 張德全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複 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被 告 陳明熯

王慶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