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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 黃薏蓁被 上訴 人 吳秀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