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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鄭智銘被 上訴人 鄭皓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裁判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