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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景勇

許智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仙慧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設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上訴人即被告梁景勇亦未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補正民事上訴狀上上訴人梁景勇之簽名或蓋章,並應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柒萬柒仟陸佰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