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景勇
許智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仙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梁景勇、許智雄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6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