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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 告 王玉梅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被 告 何茂宗被 告 林雪珠被 告 何明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