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 告 王玉梅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被 告 何茂宗 原住屏東縣○○鄉○○路○○巷○○號被 告 林雪珠被 告 何明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 告 王玉梅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被 告 何茂宗 原住屏東縣○○鄉○○路○○巷○○號被 告 林雪珠被 告 何明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