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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6號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訴訟代理人 陳秀莉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之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漏載附表,其附表應更正記載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附表: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