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訴訟代理人 陳秀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1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