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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原 告 楊細九被 告 楊雯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