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兆乾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邵企逖被 告 蔡文鶯被 告 方宏麟被 告 方家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