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5號上 訴 人 黃凱祥被 上訴人 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陳銘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08 年4 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經10日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古秋菊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