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原 告 王葉明雪
王國鑫王梅芬王梅芳王宣尹王瓊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人 林虹如被 告 張弘義
劉翠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