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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6號上 訴 人 簡麗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豪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