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鄭水竹被 上 訴人 簡志豪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637號請求償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