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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 告 孫雲龍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陳珮華律師被 告 維多力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孟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