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84號上 訴 人 林宥呈
盧沁怡被 上訴人 倪有康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84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