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 告 蘇和傑被 告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蘇國泰蘇正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