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9號上 訴 人 陳群鵬送達代收人 楊愛基律師被 上訴人 吳明鴻
劉新隆 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29號結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