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 告 陳重鈞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被 告 葉怡德
葉燦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板簡字第字第二三六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葉怡德因詐欺犯行,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本票以為擔保,嗣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乃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本票,經本院於107 年1 月4 日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7818號裁定准許。詎被告葉怡於107 年1 月11日即將名下新北市○○區○○街○ 巷○ 號6 樓房屋及坐落土地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葉燦宏,嚴重影響原告權益為由,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該被告間就前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塗銷前揭不動產所為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杌移轉登記等語。被告葉怡德則以:被告葉怡德與原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被告葉怡德係遭原告脅迫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再者,被告葉怡德係為擔保被告葉燦宏對被告葉怡德之500 萬元借款債權,始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葉怡德,並非詐害債權或惡意脫產行為等語。被告葉燦宏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前係伊贈與予被告葉怡德,嗣葉怡德做生意需要本錢,伊拿系爭不動產貸款給葉怡德,然錢被騙了,最後葉怡德借第三胎500 萬元係伊拿錢去還的,伊才設定信託登記,葉怡德還積欠伊1千多萬元等語為辯。經查,被告葉怡德就系爭本票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07 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案件審理中之情,有本院受理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佐。茲因本件被告葉怡德是否對原告負有180 萬元之債務,乃原告能否訴請撤銷被告間所有權信託登記行為之先決問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即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自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