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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 告 陳重鈞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被 告 葉怡德

葉燦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本院107 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判決駁回該案原告之訴,該案原告(即本件被告葉怡德)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 年10月18日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454 號判決駁回上訴,兩造均未提出上訴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