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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怡德

葉燦弘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葉怡德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重鈞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請求撤銷信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