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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1號原 告 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被 告 林正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48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