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莊富勝被 告 張亦妘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林桓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業務帳冊財產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0五四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54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