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富勝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業務帳冊財產文件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