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 告 塗鳳
陳雪霞翁儷芸黃璧貴詹世花陳鍾滿(即陳建宏之繼承人)陳彥汶(即陳建宏之繼承人)陳彥樺(即陳建宏之繼承人)陳彥錞(即陳建宏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被 告 陳文生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