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吳呂錫招
張瑞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吳呂錫招
張瑞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