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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吳呂錫招

張瑞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