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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黃碩耀被 告 大華翠隄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