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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7號原 告 施育英被 告 陳子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頂樓上、面積約54.67平方公尺之2層樓違章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將該頂樓平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而本件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建物之登記樓層數為5層,該棟建物坐落基地之107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萬0,972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樓頂平台面積約為(暫以原告陳報之面積計)54.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9,000元樓層數5層×2層=2,820,972元】;至就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萬0,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0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繳納2萬8,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9-01-09